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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糖: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糖料项目禁止建设。

  六、城建
  城市供水:50万吨/日以下跨市调水项目或供水1万吨/日及以上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垃圾焚烧发电及危险废弃物处理: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污水处理:日处理5万吨及以上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日处理200吨及以上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经济适用住房: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普通商品住房: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由设区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房地产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由设区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七、社会事业
  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类项目以外的省属单位项目和总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设区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旅游:国家及省重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不含)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3000万元以下(不含)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八、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以上、1亿美元以下(不含)鼓励类、允许类项目,5000万美元以下(不含)限制类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设区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太原市享受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的核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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