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负责宣传食品卫生、营养知识,进行食品卫生评价。
8.负责全市食品安全事故救治和伤亡情况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9.负责流通、消费领域食品广告的专业技术内容审查并出具《食品广告证明》。
10.履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11.完成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监管任务。
(六) 市贸易工业局。
1.负责食品工业生产和流通领域的行业指导和管理,扶持优质食品工业产品的生产,整顿和规范食品流通秩序。
2.加大食品流通体制改革力度,大力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和电子商务等现代营销方式,积极推进放心食品产业化进程。
3.负责全市“三绿工程”(提倡绿色消费、培育绿色市场、开辟绿色通道)的日常工作,重点抓好培育绿色市场工作。
4.负责禽畜定点屠宰场的布局规划并组织验收工作。
5.负责酒类产品、食盐生产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6.履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7.完成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监管任务。
(七) 市教育局。
1.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检查督促落实情况。
2.组织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在学生中普及食品安全健康教育。
3.配合食品卫生主管部门和食品卫生监督执法机构拟订全市各级各类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各级各类学校食堂和外购食品的安全管理,加强食堂食品原料采购的督查与管理。
5.协助卫生部门做好学校食堂的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
6.协助有关部门清理学校周边违规设置的饮食摊档。
7.履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8.完成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监管任务。
(八) 市城市管理局。
1.依法打击私屠滥宰违法活动,取缔私宰窝点,查处违法案件。
2.依法取缔集贸市场外违法摆卖食品行为。
3.依法清理、拆除无证生产、经营食品窝点、作坊的临时建筑物或构筑物。
4.负责餐饮、酒楼、食堂产生的废弃食物的收集、运输、处理的监管工作。
5.履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6.完成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监管任务。
(九) 市发展和改革局。
1.规划和指导粮食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建设,负责地方储备粮和政策性供应粮食的行政管理。
2.负责将全市食品安全工作列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3.切实加大食品安全基本建设的投入,按《
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规定,做好食品安全基本设施建设。
4.配合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等部门,对加工、销售中的成品粮食质量、卫生进行监督检查。
5.履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6.完成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监管任务。
(十) 市公安局。
1.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案件,打击制假售假违法犯罪分子。
2.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工作,查处暴力抗法案件。
3.履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4.完成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任务。
(十一) 深圳海关。
1.履行深圳口岸食品进出口监管的职责,打击食品走私违法行为。
2.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专项整治工作。
3.履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4.完成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监管任务。
(十二) 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负责深圳口岸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工作。
2.负责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检验检疫标志、封识使用的管理工作。
3.实施进出口食品经营单位以及场所的日常检验检疫监管工作。
4.负责组织实施进出口动植物源性食品的残留监控计划。
5.负责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重大问题和安全卫生质量事故、食源性污染的调查、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