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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2006年深圳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白皮书

  6.负责保健食品的准入(含标准及其备案)、安全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
  7.综合协调食品安全检测和评价工作,促进我市食品安全检测平台的建设。
  8.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品安全信息的汇总、分析、预测及发布办法,并定期统一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信息。
  9.组织、指导全市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10.履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11.完成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监管任务。
  (二) 市农林渔业局。
  1.负责组织全市农业生产环境监测和评价,负责农产品质量监测、评价和监督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种子、种苗、种畜禽、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质量监测和执法监督管理工作。
  3.组织实施农业有关产业技术标准,实施农产品、畜产品和水产品生产过程的标准化管理,对农产品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负责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及监管;负责无公害农产品的质量检验检测、组织申报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农业转基因动植物和微生物及其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5.负责定点屠宰场的动物检疫许可,负责定点屠宰场屠宰过程的检验检疫、操作规范、卫生监管和肉品质量的监管。
  6.负责农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危害食品安全的不合格农产品。
  7.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做好动植物检验检疫工作,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
  8.负责农产品安全信息的分析、预测和发布工作。
  9.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法定的其他职责。
  10.履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11.完成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有关初级农产品安全监管任务。
  (三)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负责食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卫生监管工作,负责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等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卫生监管。
  2.查处取缔无卫生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和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活动。
  3.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含食品生产许可证等),推进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名牌战略,落实食品免检制度。
  4.统一管理食品标准化工作,组织制定、发布农业地方标准、特区技术规范等地方技术标准文件,对企业产品(不含保健品)标准及标签的登记备案工作。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标签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生产领域食品广告的专业技术内容审查并出具《食品广告证明》。
  6.履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7.完成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监管任务。
  (四)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负责流通领域(含前店后厂形式经营的食品企业)食品的质量监督,依法查处流通领域食品经营活动中的经销假冒伪劣产品行为。
  2.依法建立和实施流通领域市场食品准入的监督管理制度。
  3.负责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依法核发营业执照,查处无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
  4.负责食品、保健食品商标的保护,查处侵犯注册专用权、假冒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
  5.负责组织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照法定职权主动配合相关部门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
  6.负责食品、保健食品广告的监管,查处食品、保健食品广告违法行为。
  7.履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8.完成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监管任务。
  (五) 市卫生局。
  1.负责审核发放定点屠宰场和食品流通、消费领域食品企业(含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场所之外设立的门市和前店后厂形式经营的食品企业)《卫生许可证》,查处取缔食品流通和消费领域无《卫生许可证》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
  2.负责食品流通和消费领域食品的卫生监督,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
  3.对商场、超市、餐饮企业、食堂等流通和消费领域的食品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工程验收。
  4.对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控制措施或移交有关职能部门采取控制措施。
  5.负责食品卫生的监测、检验和技术指导,开展食品污染物监测与评价。
  6.负责开展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及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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