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禁止转包承包的工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转包:
(一)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的;
(二)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第二十二条 禁止违法、违规分包承包的工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法、违规分包:
(一)承包人将专业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或组织的;
(二)承包人未经建设项目法人书面同意进行专业工程分包的;
(三)承包人将关键性工程或不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分部工程进行分包的;
(四)专业工程分包人将其分包工程再行分包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承包人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违规分包的,转包、分包无效,由有关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转包、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建议相关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四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或者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由有关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江苏省港口重点工程施工分包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交通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