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重点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交计[2005]314号 2005年12月17日)
各市交通局(港口管理局),厅机关有关处室,省港口管理局、厅公路局、厅航道局、厅质监站、厅招投标办,省高指、大桥指、苏通桥指,沪宁路扩指:
《江苏省交通重点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厅第28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省厅(综合计划处)。
特此通知。
江苏省交通重点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交通建设市场管理,规范本省交通重点工程施工分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省交通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从事新(改、扩)建的交通重点工程的施工分包活动,以及对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交通重点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应当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指定分包,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
第四条 省交通主管部门对全省交通重点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重点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