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制度。以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以合法固定住所或稳定职业和生活来源为户口准迁条件,全面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城乡居民自由迁徙制度。加快与户籍管理有关的就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军转安置等方面的配套制度改革。
22.深化土地征使用制度改革。严格区分公益性用地和经营性用地,明确界定政府土地征收权和征收范围,进一步完善征收程序。继续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改革,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房地产项目除外)。鼓励开展村庄整理,实行农村建设用地减少与城镇建设用地增加相挂钩。通过村庄整理净增加的耕地面积可以按照规定核定为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全部留给所在县(市、区)使用,使用该指标进行农用地转用后,土地有偿产生的纯收益,安排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土地复垦整理,复垦整理增加的耕地面积按规定折抵为建设用地指标,折抵指标由省统筹,可以跨地区有偿使用,实现区域之间资金与资源的优势互补。
23.深化以农村税费改革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综合改革。进一步完善“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积极推进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积极稳妥地推进乡镇机构改革。稳步推进“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和“乡财县管乡用”财政管理方式改革。高度重视乡村债务化解工作,切实加强村级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债权债务清收还款责任,严格制止发生新的不良债务。各级财政要根据财力情况建立还债准备金制度,逐步增强偿债能力。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排农村公益事业项目,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安排配套资金。深化国有农场的税费改革,将农业职工土地承包费中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费用全部减除。2006年,全省全面推进财政涉农补贴“一折通”发放办法。
24.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三个合作”。大力发展有组织制度、有合作手段、有较大规模、有明显效益的“四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注册登记、税费优惠、经营范围、用地用电等方面制定扶持政策。县以上财政要设立专项扶持资金,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对于带动农民增收作用显著的合作经济组织,县以上财政要给予重点扶持。稳步推进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行农村社区股份合作,促进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有条件的逐步向股份有限公司过渡。鼓励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探索多形式的农村土地股份合作。
七、加大扶贫开发力度,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25.加大对经济薄弱地区的扶持。进一步落实已有的扶持经济薄弱地区发展的政策措施,重点抓好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苏北振兴的意见》(苏发200510号)的贯彻实施,继续大力推进“四项转移”,加快经济薄弱地区振兴步伐。加大对苏北地区1011个经济薄弱村和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低于1500元的106万户、310万贫困人口的扶持,实行整村推进项目扶贫、劳动力转移培训扶贫和产业化带动扶贫,重点搞好基础设施、教育和医疗卫生、乡村通电和通信、人畜安全饮水、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农村清洁能源等设施建设。继续加大对黄桥、茅山老区的扶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