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管理部门职责
第五条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职责
(一)负责协调沙溪口水电厂发电与航运的有关问题;
(二)负责协调并公布船闸运行方式的调整方案。
第六条 福建省交通厅(以下简称省交通厅)职责
(一)负责船闸通航技术标准的监督检查;
(二)负责船闸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三)参与协调船闸运行方式的调整。
第七条 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电力公司)职责
(一)合理利用沙溪口水电站水资源,确保船闸的正常运行;
(二)参与协调船闸运行方式的调整,并组织福建沙溪口水力发电厂实施。
第八条 沙溪口水电厂职责
(一)设立船闸通航运行机构,具体负责船闸的运行和养护;
(二)组织制定船闸运行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培训管理人员;
(三)负责执行船闸运行管理的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
(四)负责船舶过坝的组织管理,包括登记、编组(队)、调度指挥;
(五)与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调度部门共同编制船闸年度运行方式调整方案,并根据批复的运行方式负责向省电力有限公司调度部门报送船闸通航运行申请。
(六)负责船闸通航管理区域内的航道、停泊点以及助航标志、安全标志的养护和管理;
(七)按时向相关部门报送各种统计报表和年度总结报告;
(八)制定船闸的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的应急设施和器材;
(九)负责在泄洪前及时向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和等候过坝船民通告出库流量。
第三章 过坝管理
第九条 在正常情况下,沙溪口水电厂船闸应确保每天通航时间不少于22小时。当入库流量小于通航所需的流量,不能满足通航要求时,沙溪口水电厂根据水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编制船闸运行方式的调整方案(日分时段、隔日或隔几日通航等运行方式)。运行方式的调整方案经省经贸委协调后公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