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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农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从调整后的个人筹资份额中,拿出不高于60%的资金建立家庭账户。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家庭账户卡,以户为单位,逐年累存,不能兑现,仅限于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中使用,用于直系亲属的门诊及住院费用个人支付部分。鼓励小病不出村,一般病不出乡,大病不出区县。
  (三)个人投入的40%资金以及各级政府投入部分,用于住院大病统筹,体现共济意识,扩大参合农民的受益面。统筹资金使用如发生超支,由历年统筹资金节余部分及风险基金负担,再有超过部分按规定由区县负担或由区县和超支乡镇共同分担。
  四、实行区县统筹管理模式
  统一管理模式,由乡镇办、乡镇管转化为区县办、区县管。在区县范围内,统一政策,统一筹资标准,统一资金管理,统一报销比例,统一保障水平。有条件的区县,可以建立乡镇二次统筹机制。
  五、逐步扩大报销补助范围
  我市现行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大病统筹为主,对大病住院农民进行补助。随着筹资水平提高,要逐步探索将当地主要的慢性病、地方病以及部分门诊、家庭病床纳入报销补助范围。扩大参合农民的受益面,增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吸引力。
  六、计算机统一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窗口结算
  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统一采取计算机管理,专用软件由市财政安排资金,政府招标方式购买。有关区县要对计算机加强管理,规范操作,确保资金封闭运行,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窗口结算,方便参合农民。
  七、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
  民政部门要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提高救助水平,搞好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衔接,资助符合条件的农村五保户、贫困户家庭成员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对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
  八、落实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和办公经费
  有关区县政府要建立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切实落实经办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保证正常运转。

天津市卫生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二00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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