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农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6]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农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00六年二月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意见
2004年,我市在有农业的区和各县选择试点,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批转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农委拟定的天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4]32号)。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健康发展,实现到200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覆盖全市农村人口的工作目标,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成立区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有农业的区和各县要成立由政府一把手挂帅,主管领导主抓、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并将此项工作纳入政府综合目标管理以及领导干部年终政绩考核,常抓不懈。
二、加大政府投入,提高筹资水平
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的基准水平为每人每年100元。鼓励条件较好的区县高于此标准。
(一)市财政投入。市财政根据有农业的区和各县经济发展水平和农业人口数量予以补助,补助水平在现行标准基础上翻一番。对财力比较困难的汉沽区、宝坻区、宁河县、静海县、蓟县和农业人口较多的武清区,按每人每年30元标准给予补助;对于其他六个有农业的区按每人每年20元标准给予补助。
(二)区县财政投入。区县财政对于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参合)农民的补助标准,原则上比现行的补助标准提高一倍。
(三)乡镇财政投入。原则上不增加乡镇筹资额度。
(四)村级财政投入。取消村级投入。
(五)个人投入。个人筹资原则上应不少于筹资总额的1/3,达到30至50元。
三、资金使用
(一)有农业的区和各县每年从筹资总额中提取3%作为风险基金,风险基金边用边积累,达到年筹资总额的10%后,不再继续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