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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三)积极开展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城镇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进行统一规划。培训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省辖市财政要给予补助。要充分利用现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院校和社会各类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城镇退役士兵转变思想观念,尽快转换角色,掌握就业基本技能,提高就业竞争能力。利用现有各类人才、劳动力市场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城镇退役士兵举办招聘活动,拓宽城镇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渠道。有条件的地方要尽快建立城镇退役士兵就业服务信息网络,为他们提供就业服务。
  三、切实加强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是党和政府的重要工作,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事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
  要把妥善处理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问题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摆上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专题研究,精心部署,认真组织,克服困难,下决心解决历年来未安置、未上岗城镇退役士兵遗留问题。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把工作任务分解到各有关部门和各个单位,实行目标管理,做到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政策到位、资金到位。要把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与干部考核和政绩评价以及双拥模范城(县)评选工作结合起来,对因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作风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把这项工作做好。民政部门负责了解退役士兵未安置情况,及时拟定、下达安置计划,落实接收单位;人事部门负责编制事业单位接收计划,了解事业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上岗情况;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调查企业退役士兵上岗情况、已上岗的退役士兵劳动保障政策落实情况;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国有企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上岗情况;财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经费和待分配期间生活补助经费的落实;监察部门负责对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开展专项执法监察。
  要有针对性地做好城镇退役士兵的宣传教育工作,教育他们正确认识形势,理解和体谅国家的困难,服从政府安排。积极开展拥军优属活动,帮助退役士兵解决各种实际困难,使他们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加强国防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增强全社会的国防意识,营造有利于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和维护城镇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省辖市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于 2006年3月31日前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报省民政厅。省政府将于适当时候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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