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坚决维护已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接收单位要按规定及时与城镇退役士兵签定劳动合同,并确保其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一切相应待遇。对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而下岗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当地人民政府要优先推荐其再就业。对符合《
失业保险条例》和《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条件的,要保证其及时享受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大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督查力度,组织开展执法监察,对拒绝接收、变相拒绝接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责令改正,并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大力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解决当前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难问题的有效途径。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一)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大力引导和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国家、省、各省辖市和部分县(市、区)均已制定了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有关部门要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没有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的县(市、区)要尽快制定下发相应办法。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可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如被用人单位录用,享受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福利待遇,其军龄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切实解决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资金。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落实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资金作为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重点,通过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等渠道积极筹措,确保自谋职业工作的顺利进行。对确有困难的县(市、区)。省辖市人民政府要给予帮助。省财政对退役士兵安置任务重和经济困难的省辖市、县(市、区)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资金给予适当支持。中央和省财政的自谋职业补助经费已下拨各地,各省辖市和县(市、区)要包干使用,不足部分由本级财政补齐。自谋职业补助经费要建立专账,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