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豫政[2006]4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发[2005]2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05]167号)下发以来,各地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城镇退役士兵未安置和安置后未上岗问题得到一定程度解决。为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现根据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通知:
一、依法保障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
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框架内,强化政府调控职能,努力挖掘安置潜力和就业岗位资源,在规定时限内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上岗就业。
(一)坚决执行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坚决维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严肃性,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严禁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凡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接收单位不许以任何理由向城镇退役士兵收取上岗费用。
(二)尽快将未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到位。省辖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国有资产管理、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等有关部门,加大协调力度,将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部纳入安置范围,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及时拟定、下达安置计划,开出所有的安置介绍信,落实好接收单位。
(三)坚决落实已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工作岗位。对于历年来已开出安置介绍信,接收单位当年没有及时接收或接收后没有安排工作岗位的,要尽快安置上岗;对由省下达安置计划的中央和省垂直管理的接收单位超计划分配而造成接收单位拒绝接收的城镇退役士兵,由当地人民政府调整落实接收单位。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要求,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具安置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的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对现已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而无法落实工作岗位的城镇退役士兵(不含上岗后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而下岗的退役士兵),如果本人自愿,经当地政府安置部门审查批准后,可以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费按当地政府制定的2005年自谋职业标准计发。城镇退役士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逾期半年无正当理由,并经多次教育仍不报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再负责安排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