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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各税目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的确定如下:
  (一) 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
  1、按采购环节的“物资采购”或“材料采购”等科目借方累计发生额的60%至100%比例核定征收;
  2、按销售环节的“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贷方累计发生额的20%至100%比例核定征收;
  3、对企业购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购销合同印花税,其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按企业“固定资产”科目记载的相关业务发生额的100%比例核定征收;
  4、对企业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购销合同印花税,其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按企业“在建工程”科目记载的相关业务发生额的100%比例核定征收。
  (二) 加工承揽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按加工承揽收入的90%比例核定征收。
  (三)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收入的90%比例核定征收。
  (四)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按工程结算收入的100%比例核定征收。
  (五) 财产租赁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按财产租赁收入的100%比例核定征收。
  (六) 货物运输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按货物运输收入的100%比例核定征收。
  (七) 仓储保管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按仓储保管收入的100%比例核定征收。
  (八) 借款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按借款金额的100%比例核定征收。
  (九) 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按保费收入的100%比例核定征收。
  (十) 技术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按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收入的90%比例核定征收。
  第九条 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纳税人应在每月终了后十日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当期印花税。

第三章 管理监督

  第十条 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如果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重新核定征收税目、计税依据、核定比例等条件的,可于发生变化的当月月底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重新报送《核定征收印花税登记表》,经备案后,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向纳税人下达新的《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
  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如果能够按要求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并能真实、准确地登记应税凭证,计算应纳税额,按时申报缴纳税款的,需要在每年一月底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调查确认后,可重新确定其印花税的缴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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