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地税发[2005]189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具体要求如下:
一、2006年3月31日前,对辖区内所有纳税人的印花税申报缴纳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纳税人的印花税进行重新核定,并下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
二、2006年4月10日前,将本办法的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局财行处。
附件:1、核定征收印花税综合项目表(略)
2、大连市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登记表(略)
3、大连市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略)
二○○六年一月四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推进大连市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
《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印花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规定,结合大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遵循依法计征、应收尽收、公平合理、简便效率的原则。
第三条 核定征收印花税是指税务机关对不能完整、准确提供应税合同及凭证,不能据实确定实际应纳税额的纳税人依法按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收入或成本,参考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同行业合同签定情况,确定相应的比例作为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并据以计算缴纳印花税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第二章 核定范围及方法
第四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印花税进行核定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