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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

青海省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
(青政办[2006]18号 2006年2月1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电子公文传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使省政府办公厅和各地、各部门之间电子公文传输工作规范化,确保电子公文传输的安全有效,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室(厅)是电子公文传输的管理机构,负责本机关电子公文传输的管理工作;技术服务部门是电子公文传输的技术保障机构,负责电子公文传输系统的技术保障工作。
  第三条 电子公文是指通过由省政府办公厅统一配置的“青海省政府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处理后形成的具有规范格式的公文的电子数据。
  第四条 电子公文传输是指电子公文的生成、发送和接收过程。
  第五条 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对电子公文传输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各地、各部门办公室(厅)主管本单位的电子公文传输工作。
  第六条 电子公文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法定效力。

第二章 电子公文的传输

  第七条 电子公文传输在青海省政府专网平台上进行。省政府办公厅按照系统命名规范统一为各地、各部门建立各自的公文发送、接收专门用户。
  第八条 传输电子公文应当使用省政府办公厅统一要求的软件和设备:
  (一)青海省电子公文传输系统(统一配备);
  (二)加密狗(统一配备);
  (三)彩色打印机(自行购买)。
  第九条 公文完成审核、签批手续后,应由负责录入、传输工作的部门将其通过“青海省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处理生成电子公文,经部门负责人核准后,通过青海省政府专网发送至接收单位。
  第十条 电子公文发送后,发送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对所发电子公文的接收情况进行查询;对接收单位退回的电子公文应及时签收,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接收单位联系。
  第十一条 接收电子公文的单位应当对公文的发送单位、公文的完整性和格式等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方可接收,对紧急公文应及时签收处理。对不能正常接收的电子公文,接收单位应及时与发送单位联系解决。

第三章 电子印章的制发与管理

  第十二条 各地、各部门电子印章由省政府办公厅统一制作、颁发,不得擅自制作使用。对电子印章的管理等同于实物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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