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用网上公文传输、值班信息、政务信息、督查督办、会议管理等系统的通知

  第十三条 各地、各部门办公室(厅)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电子印章。
  第十四条 电子印章由指定人员在专用计算机上使用。

第四章 安全保密

  第十五条 密级在机密(包括机密)以上的公文不得以电子公文的形式传输。
  第十六条 电子公文传输各环节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操作程序或提供电子印章软盘等相关设备和软件。
  第十七条 电子公文传输系统用户密码口令应由使用单位定期更换。
  第十八条 用于电子公文传输的计算机及其相关设备应指定专人管理和维护。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存放电子公文的服务器或计算机,指定专人严格管理,未经电子公文传输部门负责人同意,不得删除和打印。
  第二十条 电子公文的归档按照档案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地、各部门在本地区或本系统内开展电子公文传输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青海省政府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实施方案

  一、建设原则及目的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的统一要求,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建设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并通过省政府办公资源网开展政府公文信息传输工作。按照“统一规划、共同建设、分步实施、经费分担”的原则,构建以省政府办公厅为枢纽,联接各州(地、市)县、省直各部门的文电运转单位实现网上规范性文件、会议通知、领导批示、信息简报、值班报告、资料交换的传输、查阅、办理工作,目的是建立一个覆盖各州 (地、市)县、省直各部门及相关单位的安全可靠、稳定高效的办公平台。逐步取代传统的办公模式,为实现政务工作无纸化办公奠定良好的基础。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