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提交的报告;
(二)责任单位对市质监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提交的书面整改报告及建设、监理等相关单位出具的认可文件;
(三)验收人员资格、竣工验收方案及程序;
(四)工程实体质量及观感质量;
(五)质量控制资料、工程安全资料、功能检验资料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六)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观感质量的检查验收情况。
市质监机构在竣工验收监督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或者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应当责令改正,重新组织验收。
第二十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对具备以下条件的,市质监机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向备案机关提交备案:
(一)工程已按设计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的内容施工完毕,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有真实、有效、完整的施工技术资料,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并已通过;
(二)节能、人防、消防、电梯、供电变压器安装等工程已由专业部门进行了验收,并出具专业工程质量报告或准许使用文件;
(三)有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署的保修合同,商品住宅楼还应有《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四)有工程建设参建各方共同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五)如工程存在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相关单位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市质监机构。
第二十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并直接负责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范围内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榆中县、皋兰县、永登县和红古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部门备案,并提供下列文件: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包括竣工验收的附属文件);
(三) 建设单位已向工程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证书》;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