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06〕15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拟定的 《青海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二月八日
青海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维护水利工程经营者和用水户的合法权益,保障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联合制定的《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海省境内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给用户的天然水价格。
第四条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
供水生产成本是指正常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工资、直接材料费、其它直接支出以及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水资源费等制造费用。供水生产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合理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利润是指供水经营者从事正常供水生产经营获得的合理收益,按净资产利润率核定。
税金是指供水经营者按国家税法规定应该缴纳,并可计入水价的税金。
第五条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采取统一政策、分级管理方式,区分不同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政府鼓励发展的民办民营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第二章 水价核定原则及办法
第六条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并根据供水成本、费用及市场供求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