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抓好2006年烤烟工作的通知
(黔府发[2006]4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抓好2006年全省烤烟工作,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6年全省烤烟工作的总体要求
2006年全省烤烟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吸取教训、保持冷静、稳定政策、稳定规模、加强基础、提高质量”的烟叶生产指导方针和“防止过热、控制总量”的工作重点,切实加强领导、加大投入、搞好服务,强化基础设施建设,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单产水平和烟叶质量,努力做到产销平衡,进一步推进我省烤烟可持续发展。2006年全省烤烟种植指导面积236万亩,生产收购量控制在指令性计划606.06万担以内,其中,上等烟比例30%以上,上中等烟比例80%以上,烟叶等级合格率达到80%。
二、严格计划种植,控制生产总量
烤烟计划是国家指令性计划,各地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积极推进适度规模种植,逐步形成烤烟产业带和种植群。将省分解下达的国家烤烟计划落实到生态条件好、烟叶质量优、经济效益高的优质烟区,重点发展烤烟种植专业户和5万担以上的县(市、区)、5000担以上的乡(镇)。收购量不足2万担的县(市、区),安排2至3个乡(镇)集中种植。
切实加强烟叶合同管理,凡是烟叶收购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执行,凡是没有合同的烟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收购。严格按计划签定烤烟产购合同,落实种植面积和种烟土地,根据实际单产水平约定种植面积,不能无计划、超计划、无合同、超合同种植和收购。合同规定的等级、数量保证收购;合同外的烟叶,一律不予收购。继续对上杂一(B1K)、上杂二 (B2K)、上杂三(B3K)、上柠四(1ML)、上桔四(B4F)、青烟一(GY1)、青烟二(GY2)7个等级的烟叶实行以销定购的政策。对因丰收原因形成超计划的应收等级烟叶,由市、州、地烟草部门申报经省烟草专卖局同意后予以收购,并抵顶该市、州、地次年烟叶收购计划。
各地不得出台违背收购价格的政策,不得扩大种植面积,不得加价或变相加价收购烟叶,不得以现金方式兑现产后扶持。对因丰收超计划而放到次年收购的烟叶,其农业特产税在次年征收。烤烟农业特产税的征收,按国家规定税率和实际价款分月征收,收购资金确有困难的地方,可在当年11月开始征收。各地不得另行出台其他征税、包税、缴纳过头税等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