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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一)履行深圳口岸食品进出口监管的职责,打击食品走私违法行为。
  (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专项整治工作。
  (三)履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四)完成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监管任务。
  十二、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一)负责深圳口岸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工作。
  (二)负责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检验检疫标志、封识使用的管理工作。
  (三)负责进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存储、经营单位以及场所的日常检验检疫监管工作。
  (四)负责组织实施进出口动植物源性食品的残留监控计划。
  (五)负责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重大问题和安全卫生质量事故、食源性污染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负责深圳口岸范围内食品生产加工、储存、销售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七)研究制定深圳口岸进出口食品安全的检验检疫、质量监督工作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
  (八)负责组织对国内外有关食品检验检疫信息、资料的收集、分析工作,组织实施对深圳口岸进出口食品的安全风险分析和风险预警工作。
  (九)履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十)完成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监管任务。
  十三、市法制办
  (一)参与协调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行政执法工作。
  (二)对我市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进行监督。
  (三)参与我市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起草、调研工作,审查我市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
  (四)依照职能做好食品安全案件的行政复议及有关的法律事务工作。
  (五)履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六)完成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的工作任务。
  十四、市环保局
  (一)负责与食品安全有关的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对潜在危害的继续监控工作。
  (二)参与全市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环境质量检测和评价。
  (三)履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四)完成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监管任务。
  十五、市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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