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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第四阶段:建立长效机制阶段(2007年1月1日-2007年5月3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辖区渡口分布图、审批档案和管理、安全检查台帐;兼顾群众出行、渡口改造和撤渡建桥,拟定本地渡口发展规划,继续推进三期渡口改造计划及撤渡建桥进程。同时,对改造完工的渡口重新进行复核,特别是加强对客渡超范围渡运小型机动车的审核。对确需扩大渡运范围的,由渡口经营人填写《徐州市乡镇渡口渡运小型机动车辆申请表》,村委会、镇政府签署意见报海事机构依据相关技术标准对渡船、码头设施等进行检验后,经交通部门、安监部门签署意见报当地政府审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健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每年与镇政府签订一次安全管理责任状,督促镇政府落实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帮助落实管理经费;建立渡口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考核;定期组织安监、交通、海事等部门开展渡口和渡运安全监督检查。镇政府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并落实专门人员负责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加强渡口、渡船及农用自备船安全管理。镇政府与村委会、村委会与渡口经营人或农用自备船船主每年签订一次安全管理责任状,制订渡船维修保养计划,组织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和操作培训。镇政府对辖区内所有渡口每季度组织安全检查不少于一次,节假日、集会、集市等渡运高峰,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水利部门加强对云龙湖旅游船舶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每年签订一次旅游船舶安全管理责任状,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检查,节假日高峰期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各级安监部门切实加强对渡口、渡船、旅游船舶安全管理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汇报并组织解决。交通部门加强渡口交通安全的行业管理,认真做好监督检查工作。渔业部门切实加大对渔船私自载客行为的查处力度。各级地方海事机构定期组织渡口、渡船、旅游船舶安全检查,对辖区内渡口、渡船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重点渡口及旅游船舶每月至少检查一次,节假日客流高峰期加强巡查。发现渡口、渡船事故隐患,及时向渡口所在地镇政府和经营人签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发现旅游船舶安全隐患,及时向经营单位及其主管单位签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并明确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各级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阻挠、扰乱渡口渡船、旅游船舶安全管理执法行为的现象,确保专项整治及安全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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