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关于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和降低有关收费项目标准的通知
(豫政法[2005]49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按照省政府的要求,省政府各部门于2005年6月3日开始,对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并按时上报了清理结果和处理意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收费政策的规定,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对各部门上报的收费项目进行了审核,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取消一批收费项目和降低有关收费项目的标准。现予以公布。
附件:1.决定取消的收费项目
2.决定降低的有关收费项目标准
3.决定取消后执行统一规定的收费项目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1:
决定取消的收费项目(共19项)
一、建设行政部门
1、勘察设计单位资格证书费
2、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费
二、民政部门
3、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收费
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
三、司法行政部门
5、律师注册费
6、律师机构登记年检收费
7、公证机构登记年检费
8、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费
9、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费
四、旅游行政部门
10、导游资格培训考核费
11、导游员等级考核评审费
12、旅行社经理资格培训考核费
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13、锅炉压力容器生产许可证费
14、灭火器产品生产许可证费
15、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生产许可证费
16、电梯生产许可证费
17、电表生产许可证费
18、游艺机生产许可证费
六、计划生育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