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社会自愿性培训收费管理,规范社会培训收费行为。
根据原河南省计委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自愿性培训办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2304号)精神,社会自愿性培训,属经营性服务收费,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等,面向社会举办的、完全由培训人员自主选择的非学历教育培训,主要包括自学考试、职业资格、技术等级考评的考前辅导、各类专业技术和实用技术培训及理论研讨班、业务学习培训班等。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等开展的自愿性培训,除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培训外,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并按照“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制定,办班培训前应办理《收费许可证》,具体项目和标准按《河南省社会自愿性培训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豫计收费〔2003〕2304号)执行。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自愿性培训,主要包括社会力量办学、企业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各种类型培训班,各类社会组织举办的自愿性质的体育类和艺术类培训班。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办班单位自行确定或与参训对象协商议定,暂不办理《收费许可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中介机构和社会力量办学等社会非企组织举办的培训班,其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制度。培训办班前,事业单位须携带机构编制文件、税务登记证、代码证、教材等,中介机构、社会团体和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应携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等,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临时《收费许可证》,经核准后持证到当地税务机关购领票据。收费票据要按收费项目分项填写。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社会自愿性培训实行年度核准制度,每年由培训单位申请核准一次,过期无效。市内培训原则上不得安排食宿,不得组织参观游览活动或变相发放物品从中牟利。
四、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落实培训的各项优惠政策。
党政机关培训和社会自愿性培训必须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培训单位应在收费和办班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办班内容、课时安排、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价格主管部门举报电话。同时,要执行培训的有关退费规定,落实对下岗失业人员免收各项培训费用的优惠政策。
五、严格培训收费核准制度,制止各种乱办班乱收费行为。
党政机关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开展培训,任何部门不得随意将行政职能转移到中介机构或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办学机构,联合办班高收费,逃避“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利用行政职能下发文件,强制要求参加事业单位、中介机构或社会办学机构举办的自愿性培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社会自愿性培训,要严格审核办班单位的培训资格、培训性质、培训计划、培训时间、培训资料等,严把《收费许可证》办证关,严禁培训单位拖长办班时间、滥发教材等乱收费行为发生。
六、《收费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