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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工考办等部门重庆工业十强区县(自治县、市)考核评选办法的通知(2005修订)[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考办等部门关于重庆工业十强区县(自治县、市)考核评选办法的通知(2006修订)》(发布日期:2006年3月15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15日)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工考办等部门重庆工业十强区县(自治县、市)考核评选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05〕9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的战略目标,结合重庆工业经济发展新形势的要求,市工考办、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监局、市统计局在征求我市部分区县意见的基础上,对《重庆工业十强区县(自治县、市)考核评选办法》进行了修订。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工业十强区县(自治县、市)考核评选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三日

重庆工业十强区县
(自治县、市)考核评选办法
(市工考办、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市质监局、市统计局 二○○五年二月)

  一、目的和意义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区县(自治县、市)经济的战略部署,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进一步改善工业经济发展环境,推动和提高全市工业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每年评选“重庆工业十强区县(自治县、市)”。现结合各地区工业经济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考核评选的原则

  (一)“公平、公开、公正、科学”的原则。

  (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三)扩大生产规模和提高质量、效益相结合,鼓励做强做大的原则。

  三、考核评选的范围和对象

  范围:重庆辖区内全部年主营业务收入(产品销售收入)在500万元及以上的独立核算工业企业(以下简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对象:各区县(自治县、市)。

  四、考核评选的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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