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考办等部门关于重庆工业十强区县(自治县、市)考核评选办法的通知(2006修订)》(发布日期:2006年3月15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15日)废止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工考办等部门重庆工业十强区县(自治县、市)考核评选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05〕9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的战略目标,结合重庆工业经济发展新形势的要求,市工考办、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监局、市统计局在征求我市部分区县意见的基础上,对《重庆工业十强区县(自治县、市)考核评选办法》进行了修订。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工业十强区县(自治县、市)考核评选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三日
重庆工业十强区县
(自治县、市)考核评选办法
(市工考办、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市质监局、市统计局 二○○五年二月)
一、目的和意义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区县(自治县、市)经济的战略部署,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进一步改善工业经济发展环境,推动和提高全市工业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每年评选“重庆工业十强区县(自治县、市)”。现结合各地区工业经济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考核评选的原则
(一)“公平、公开、公正、科学”的原则。
(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三)扩大生产规模和提高质量、效益相结合,鼓励做强做大的原则。
三、考核评选的范围和对象
范围:重庆辖区内全部年主营业务收入(产品销售收入)在500万元及以上的独立核算工业企业(以下简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对象:各区县(自治县、市)。
四、考核评选的指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