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依法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必须坚持走群众路线,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尊重广大农民群众的意愿,不搞形式主义,不搞强迫命令,不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不损害农民合法权益。对尚未开展农村土地延包的地方,要按照程序合法、手续完备、证书规范的要求将土地延包到户;对已经进行了农村土地延包的地方,要全面做好完善工作。
三、当前要突出解决的几个问题
1.正确处理部分农民要求重新承包农村土地的问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国家政策法律赋予农民承包经营集体土地的权利。要尊重和保障外出务工农民的农村土地承包权和经营自主权。对因弃耕抛荒被村组收回承包地和按国家政策法律规定应当承包土地而没有承包土地的农户,应依法落实其承包土地,但均不得再弃耕抛荒。对开展土地延包后,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并书面通知发包方的,发包方应及时收回其承包的土地;承包方虽已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的,应允许其继续承包土地。
2.坚决纠正随意调整农户承包土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定不移地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耕地承包期为30年”的规定,任何地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缩短土地承包期。对耕地承包期没有达到30年的,要按照30年不变的规定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对违背农户意愿、强迫农户流转承包土地的,必须予以纠正。确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况需要在个别农户之间适当调整承包地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机构批准。
3.依法维护农村妇女等人员的农村土地承包权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享有平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享受农村土地承包的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乡规民约的名义侵害农村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衍生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等权益。对农村婚嫁妇女和入赘男子没有落实承包地的,要按照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在校或待业的大中专学生、农村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原购买城镇户口的人员(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自愿放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除外)、劳动改造和劳动教养人员、没有由乡村供养的农村“五保户”和无承包经营能力户,都享有平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举家已迁到城镇(设区的市除外)落户,本人要求保留其承包土地的,应予保留并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户口没有外迁,但长期在外的,应按原承包面积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落实其承包土地。对家庭人口因婚嫁、出生或死亡、迁入或迁出而增减和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农户之间人均耕地差异悬殊的,应从实际出发,经村民会议协商,用村组的机动地、开荒地或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适当调剂平衡。种养大户、外来户的种养用地涉及到其他承包户承包地的,如符合“依法、自愿、有偿”的土地流转原则,可维持不变。原承包户有异议的,可与原承包户协商解决,也可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