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聘用的部门经理、部门副经理及同级业务人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且从事旅行社业务不少于3年。
财务、驾驶等特殊岗位的从业要求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旅行社聘用经理人员及其他主要岗位业务骨干人员,应当由旅行社法定代表人签发聘任书,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旅行社从业人员的流动,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本人申请;
(二)接收单位发函商调;
(三)双方旅行社法定代表人和本人共同签订《旅行社从业人员流动意见书》。
(四)由原聘用旅行社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注销该人员档案,同时由新聘用旅行社按第八条相关规定办理录用手续。
在从业人员流动时,涉及债权、债务转移的,应当在调动意见书上予以载明,并规定债权债务处置方式。
第十五条 旅行社从业人员离开旅行社后,不再从事旅行社业务的,该人员在旅行社工作期间因开展旅行社业务发生的相关债权债务由该旅行社承担;涉及到个人的债权、债务由旅行社与个人商定解决;需继续从事旅行社业务的,其在原聘用旅行社工作期间发生、尚未了结的相关债权债务,由原聘用旅行社转移至新聘用的旅行社负责。原聘用旅行社应当将该人员工作期间尚未了结的债权债务,通过审计部门认定后报省旅游行业协会(旅行社分会),由省旅游行业协会(旅行社分会)按照行业自律公约规定处理,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业人员,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公告,任何旅行社不得聘用:
(一)擅自离开旅行社,未办理相关手续,未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公告的;
(二)与原旅行社帐款、债务尚未妥善处置的;
(三)有重大违反社会公德和旅游法规行为,在旅游行业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对投诉负有主要责任,理赔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或导致集体上访、主要媒体进行报道、引起社会和有关机构关注的,或造成重大投诉,严重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
(五)对重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