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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旅行社和从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旅游局公告
(第1号)


  《云南省旅行社和从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5年11月14日经云南省旅游局第五次局务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告,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云南省旅行社和从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提高旅行社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的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云南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云南省旅游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行社,是指有营利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旅游业务,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旅行社从业人员,是指与旅行社建立劳动关系,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的人员,包括旅行社经理人员(含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同级管理人员,部门经理、部门副经理及同级业务主管人员)、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及其他从事计调、销售、财务、驾驶等的人员。

第二章 旅行社的管理

  第四条 设立旅行社必须经省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方可在本省从事旅游业务。

  旅行社实行审批公告制度,未经省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登记公告的,不得在本省从事旅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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