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接受人民法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行政机关要尊重和保障行政相对人提起 行政诉讼的权利,不得制定或实施妨碍行政相对人行使诉权的措 施和行为。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出庭 应诉、答辩。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行政判决和裁定,行政 机关应当自觉履行。
此项任务具体由自治区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
3.加强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政府规章和各级行政机 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颁布后,应当按照《
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
《
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报送备案。对报送 备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部门应当依法严格审查,做 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经备案登记审查的规章、规 范性文件的目录,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定期在政府公报、网站、报 刊等媒体上公布。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 出异议的,有关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受理,依法及时研究处理,并 将处理结果告知当事人。
此项任务具体由自治区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
4.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级市以上人民 政府工作部门和依法设立派出机构的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 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明确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将 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提供行政复议工作 必需的场所、器材等物质条件。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改革行政复
议申请、受理方式,鼓励和支持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 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和网上决定受理申 请。凡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必须依法受 理,不得推诿、拒绝,防止行政相对人因“告状无门”而激化矛 盾,引发群体性事件。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积极探索提高行 政复议工作质量的新方式、新举措。
此项任务具体由自治区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
5.创新层级监督机制。健全和落实重大行政处罚备案、重大 行政许可备案、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以及行政执法督办等制度, 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加强对 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建 立和完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行政应诉 统计分析制度,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违法和不 当行政行为的申诉、检举制度,及时发现、纠正违法行政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要切实履行行政执法的综合监督职责,积 极探索层级监督的新方式、新机制,提高监督的实效。
此项任务具体由自治区法制办、监察厅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 落实。
6.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行政赔偿费用要纳入各级 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法支付赔偿费用,保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赔偿。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 当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依法追偿。探索建立行政赔偿程序中的听证、协商、和解制度,明确行政补偿范围、标准、对 象和程序,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
此项任务具体由自治区财政厅、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 落实。
7.加强监察、审计专门监督。各级监察部门要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相关规定,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 行法定职责、廉政效能、执法执纪等情况加强行政监察,保证政 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提高行政效能。强化审 计监督,特别是加强对财政预算执行、政府投资管理、重点建设 项目、国有企业及税收征管等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资金和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各级行政机 关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机关的监督,认真履行监督决定。 监察、审计机关要与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及时通报情况,形成监 督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