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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通知


  为鼓励农产品出口,对农产品出口超过2004年实绩的部分,每多出口1美元,由省财政补贴人民币1分钱。积极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加国际会展、进行有机产品论证及其他国际论证、开展境外商标注册和专利注册、取得进口国市场准入,所发生的有关费用,各级财政、商务部门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和“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中优先安排。

  对出口企业的农产品收购资金贷款,金融部门可凭企业出口产品订单和外商提供的由其开户行出具的信用证优先放贷。对龙头企业出口的农产品,严格执行国务院规定的出口退税率,并优先办理退税。

  八、改善市场环境

  进一步疏通“绿色通道”,严禁对农产品运销随意设卡。对整车并合法装载运输新鲜蔬菜、水果、肉、蛋、奶和鲜活水产品、活畜禽的车辆,通过我省收费站时,降低一个收费档次收取通行费。允许龙头企业跨地区收购、加工、销售农产品,兴办分支机构或连锁店,各地不得实行市场封锁。龙头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进超市,有关收费要降低标准或免收。

  引导和帮助龙头企业组建综合的和分行业的协会组织,发挥行业组织在协调、自律、服务、维权等方面的作用。支持龙头企业协会组织开展农产品展销活动,开拓国内外市场。

  九、优化生产条件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和建设所需用地视同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编制年度用地计划时予以优先安排。龙头企业建设畜禽饲养场、水产养殖场,凡不涉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用地未固化的,视同农用地。在不改变农用地性质的前提下,允许农户依法有偿转让承包土地使用权,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对省确定重点扶持的龙头企业涉及占用农用地的,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优先将其纳入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

  保障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正常生产用电,容量在315千伏安以上的执行大工业用电价,315千伏安以下的执行普通工业用电价;龙头企业的种植基地、养殖小区(场)生产用电执行农电价。对省定重点龙头加工企业的生产用水,由所在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核定年度用水计划,计划内用水可适当减免水资源费,水价给予适当优惠;种植业、养殖业基地用水,暂免水资源费,但必须落实防治污染的可行措施。龙头企业用盐,按生产的实际需求量给予保障;价格按省物价局鄂价农工〔2002〕185号文件规定执行;需要海盐的,经盐业部门核定用量后,可以自行外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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