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的重点龙头企业,生产经营期间符合有关规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收入,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龙头企业从事国家鼓励类的产业项目,引进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加工设备,可按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龙头企业投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五、推进招商引资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好农业产业化项目库,通过业主招商、委托招商、网上招商、以商招商等多种形式招商引资,让更多的大型龙头企业落户我省。对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实行投资审批代办服务制度,简化审批程序,采取“一站式”服务,实行重点挂牌保护。
对引进国际、国内驰名加工企业和省内外其它工商资本或民间资金进入产业化经营,且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所在地政府可组织有关部门和企业筹集资金,共同投资、共同经营,促其发展。
六、创建知名品牌
由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共同组织实施湖北名牌农产品创建计划。
支持、帮助有条件的龙头企业建立自己的科研和技术开发机构,对其进行技术攻关、开发新产品、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在立项和经费上予以支持。加强龙头企业、生产基地和品牌产品的标准化管理。每年在省级龙头企业中,重点扶持5-10家龙头企业打造知名品牌,引导中小企业向龙头企业靠拢,同类产品向名牌产品集中。
帮助和指导龙头企业申报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进行品牌开发。支持、帮助龙头企业争创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省、市、县各级政府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湖北省著名商标及省级以上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给予奖励。
省内新闻单位和展销单位对驰名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的宣传和展示,在时段、版面、展位等方面给予照顾,价格上实行优惠。加强对名牌产品形象和声誉的保护,严厉打击假冒伪劣行为。
七、支持出口创汇
对符合国家外贸发展基金规定支持的出口产品,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申报,争取出口贴息。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或有资源优势、生产优势,生产名特优新产品、绿色食品的龙头企业,要鼓励申报自营出口权和外贸流通经营权,并简化行政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