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受助人员救助期满,无正当理由不愿离站的。
第二十六条 受助人员离开救助站时,应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对于受助人员在救助站内及接送途中死亡的,应查明原因并做好详细记录。属于正常死亡的,由医院出具死亡证明,并及时通知其亲属或所在单位以及流出地民政部门,无法通知的,向当地民政部门备案;属于非正常死亡的,应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
第二十八条 接送受助人员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对于不能自行返回、久不接回的受助人员实行受助人员户籍所在地负责接回或相邻地区就近接送的办法;
(二)省内跨市的接送工作由市救助站承担(咸宁市由咸安区救助站负责,恩施自治州由恩施市救助站负责),市救助站负责护送到县民政部门,县民政部门或救助站送至户籍所在地或住所地;
(三)跨省的接送工作由省民政部门按照分片负责的原则予以确定,负有跨省接送受助人员责任的救助站,应认真履行接送职责。
第二十九条 救助工作人员应当具有承担救助工作的相应能力,增强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并遵守以下工作守则:
(一)不准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受助人员;
(二)不准打骂、体罚或者虐待受助人员;
(三)不准敲诈、勒索、侵吞受助人员的财物;
(四)不准克扣受助人员的生活供应品;
(五)不准扣压受助人员的证件、申诉控告材料;
(六)不准任用受助人员担任管理工作;
(七)不准使用受助人员为工作人员干私活;
(八)不准在工作期间饮酒;
(九)不准调戏妇女。
第三十条 救助站实行24小时值班制,每班至少应配2名工作人员。女性受助人员由女性工作人员负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救助经费、物品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做到手续齐全、账目清楚。
第三十二条 救助站应将受助人员入站、离站、获得救助等情况的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建立档案并妥善管理。档案管理年限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