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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现金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经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和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协商确定,各区县代理支库所在商业银行支行营业部(室)为本区县纳税人现金退税的指定银行;鉴于西站支库业务由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国库处办理,本着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工商银行西客站支行营业室为办理西站地区纳税人现金退税的指定银行。
  五、办理现金退税的指定银行在收到退税申请人的《领取现金退税款通知单》时,应按以下要求办理兑付手续:
  (一)核实该笔退库资金是否划转到位。若退库资金未到,银行可拒绝兑付,但应向退税申请人做好解释工作。
  (二)查验纳税人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
  (三)核查退税申请人所提供的有效身份证明号码及《领取现金退税款通知单》中注明的原完税凭证字号与《税收收入退还书》中注明的号码是否一致。
  核对一致后,将《税收收入退还书》的第四联(收帐通知)、证件以及等额现金一并交退税申请人。
  六、退税申请人逾期(指收入退还书填发日期后的第四十个工作日)未到指定银行领取的,指定银行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国库部门办理退回手续。退回时,指定银行应填制特种转帐借方凭证、特种转帐贷方凭证各一联。特种转帐借方凭证由指定银行做有关科目借方凭证,特种转帐贷方凭证与收入退还书收帐通知联一并划转原付款国库。国库收到退付款项后,按照《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中“预算收入退付退回”业务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帐务处理。
  七、各区县地税局、国税局、各支库及办理现金退税的各指定银行应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共同做好现金退税工作。税务机关对签发的《税收收入退还书》及其《领取现金退税款通知单》的真实性及有效性负责;各支库要监督办理现金退税的指定银行,确保应退现金税款及时、准确地退给纳税人。
  本通知下发后,原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营业管理部2002年联合发布的《关于纳税人多缴税款及应付利息办理退库的通知》(京财预〔2002〕1101号)文件中规定的现金退税办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现金退税指定银行名单(略)
  2.《领取现金退税款通知单》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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