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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项目认定办公室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1.负责转化项目审定工作;

  2.负责已认定转化项目颁布工作;

  3.对转化项目的认定、日常管理和协调相关政策落实等项工作给予指导;

  4.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撤消已被认定的转化项目资格。

  第七条 转化中心负责转化项目认定及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包括:

  1.负责转化项目认定申请的受理、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评审、汇总专家评审意见,向项目认定办公室推荐转化项目等;

  2.根据项目认定办公室授权,定期发布转化项目认定结果,向被认定转化项目的申请单位颁发认定证书;

  3.宣传转化项目认定政策,协调有关政策落实;

  4.对认定的转化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并出具认定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八条 在国内开发的转化项目应具有国内先进以上技术水平;从国外引进的转化项目应具有国际先进以上技术水平,并有所创新。转化项目的技术水平须经过鉴定、评估,或经专家评审认定。

  第九条 申请转化项目的成果所处阶段应为应用阶段。已经实施的,目前的经济规模(产值、销售收入)应未超过项目预计达产时总规模的30%;未实施的应在认定后两年内予以实施。

  第十条 项目的实际投资规模应在50万元以上(软件项目除外)。

  第十一条 转化项目知识产权权属明确且目前有效。

  第十二条 转化项目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相关法规。

  第十三条 转化项目产品有明确的市场需求和良好的市场前景,能大幅度提高劳动生产率,有较高的社会、经济效益或投入产出比。

第四章 申请材料及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 申请转化项目认定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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