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3 所有粮食经营企业都要按照《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粮食的数量、质量的监督检查,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5.2 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5.2.1 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网络。按照统筹兼顾、合理布局的原则,市人民政府指定一些交通便利、设施较好、信誉度高的大中型加工企业,承担应急加工米、面、油的任务。
5.2.2 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由市商务委组织市粮食局确定的粮油销售放心店、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零售网点、军供网点及大中型超市等承担应急粮食的供应任务。应急加工和供应指定企业名单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5.2.3 粮食应急调运的准备。根据粮食储备、加工和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合理的运输方式和线路。
5.2.4 市粮食局与应急指定加工和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的动态。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重点加工和供应。
5.3 通信保障
参与粮食应急工作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的通信联络方式,并要及时更新,保证畅通。
6 后期处置
6.1 评估和改进
及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和总结,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6.2 应急费用清算
市财政局会同市粮食局等有关部门,对应急动用各种性质粮油所发生的费用及时审核清算。
6.3 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粮食的动用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补足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6.4 奖励和处罚
6.4.1 对参加应急工作的人员,应给予适当的通讯、加班等补助。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