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部门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等引发的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情况,依据相关职责要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实施
4.1.1 粮食市场出现异常波动达到应急状态时,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并迅速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请示启动我市粮食应急预案,经市政府同意后立即实施。各成员单位、各区县政府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4.1.2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随时掌握粮食应急状态发展情况,并迅速采取应对措施,做好粮食调配、加工和供应工作,确保应急粮食及时到位。
4.1.3 应急粮食的调配由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其品种、数量在《天津市粮食应急调拨令》上注明,加盖“天津市粮食局”公章。
4.1.4 市公安交管局负责建立粮食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确保具有“天津市应急粮食通行证”运输车辆的畅通。 “天津市应急粮食通行证”由市粮食局、市公安交管局联合颁发。
4.1.5 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当地方储备粮可能出现供不应求时,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请市政府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粮食局、商务部、财政部申请,动用中央储备粮或迅速组织粮食进口。
4.1.6 经市政府批准,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依法紧急征用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必要时在重点地区对粮食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4.2 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的解除,应由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向市政府提出终止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经批准后,终止应急预案的实施。
5 应急保障
5.1 粮食储备
5.1.1 按照“产区保持三个月销量,销区保持六个月销量”的要求,保证我市地方储备粮油规模到位、数量到位。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制度,严格责任,严格管理,确保我市地方储备粮油质量完好,结构优化,关键时刻调得动、用得上。
5.1.2 在市级粮食储备库存中,动态储存一定数量的成品粮,以满足应急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