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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2.1.3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粮食局负责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做好粮食市场调控和供应工作;完善我市储备粮油的管理和动用机制,及时提出动用地方储备粮油的建议;负责组织协调应急粮食的进口工作。
  (2)市交委负责根据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及时安排和协调各运输部门落实应急粮食的运输。
  (3)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审核实施本预案所需经费,专款专用,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4)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保证道路交通运输的通畅,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
  (5)市农委负责粮食生产工作,采取有力措施稳定粮食生产土地面积,提高粮食生产能力。
  (6)市工商局负责对粮食市场以及流通环节粮油食品质量的监管,依法打击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7)市物价局负责加强对粮油市场价格的监测及分析;监督检查粮食市场生产经营批发零售企业执行价格政策情况;依法打击价格违法行为;12358专线电话实行24小时值守。
  (8)市质监局负责对粮食加工环节进行监管,严肃查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
  (9)市卫生局负责严肃查处在粮食加工、销售以及成品粮储存中造成腐败变质、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或超过允许限量等危害群众健康的违法行为。
  (10)市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负责统计监测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和消费。
  (11)市政府新闻办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制订市粮食应急新闻发布预案,负责组织发布相关消息,坚持正确舆论引导。
  (12)农发行市分行负责落实应急粮食所需贷款。
  (13)市粮油集团负责按照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监督和指导所属单位应急粮食的采购、加工、调拨及供应工作。
  (14)其他有关部门在指挥部统一协调下,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2.2 成立区县粮食应急机构
  各区县人民政府比照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并按照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部署,落实本区县内的粮食应急预案工作。

3 预警监测

  3.1 市场监测
  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会同农业、物价、统计、工商、海关等部门负责建立市粮食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国内和国际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及时报告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为制定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政策提供依据。
  3.2 应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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