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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的通知

  2.受托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委托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3.受托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委托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4.受托方未按协议书规定将拍卖成交款及时划入委托方指定银行帐户的,从逾期未划入之日起至将拍卖成交款划入委托方指定银行帐户之日止,按日向税务机关支付未按期划入税款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九、其他有关事项
                         。
  十、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附:拍卖(变卖)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略)

  委托方:(盖章)          受托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委托变卖合同

  合同编号:

  委托方:             邮政编码:
  地址:              电话:
  受托方:             邮政编码:
  地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12号),经委托方与受托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变卖的期限及地点
  委托方委托受托方变卖物品期限:
  委托方应于   年  月  日前,通过     方式将标的交付(转移)给受托方。
  受托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变卖。
  变卖地点:                    。
  二、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委托方的权利义务
  1.变卖成交前,发生下列情形的,委托方可以终止委托:
  (1)被执行人在变卖成交前,缴纳了税款、滞纳金或罚款,申请终止变卖,并已支付受托方实际支出费用的;
  (2)受托方以不正当方式取得变卖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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