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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的通知

  附: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略)
  附件:1.委托拍卖合同
  2.委托变卖合同
  3.划款通知书
  4.实施税务行政措施审批表
  5.拍卖流程图(略)
  6.变卖流程图(略)
  7.税务事项通知书
  8.委托拍卖标的物定价合同

  二00五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1
委托拍卖合同

  合同编号:

  委托方:             联系电话: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受托方:             联系电话: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12号)文件规定,经委托方与受托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拍卖的期限及地点
  委托方委托受托方拍卖标的期限:
  委托方应于   年   月   日前,通过     方式将标的交付(转移)给受托方。
  受托方应于   年  月  日前拍卖。
  拍卖地点:                    。
  二、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委托方的权利义务
  1.拍卖成交前,发生下列情形的,委托方可以终止委托:
  (1)被执行人在拍卖成交前,缴纳了税款、滞纳金或罚款,申请终止拍卖,并已支付受托方实际支出费用及因终止拍卖给竞买人造成直接损失的;
  (2)受托方以不正当方式取得拍卖权的;
  (3)竞买人之间或者受托方与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的。
  2.委托方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本次拍卖按拍卖所得价款总额  %支付佣金,除佣金外不支付任何费用。
  (二)受托方的权利义务
  1.受托方对委托方委托拍卖的标的负有运输、保管义务,受托方保管不善造成拍卖标的损毁、灭失的,应参照该标的保留价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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