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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一)申请提取管理费的总机构应在每年11月底前完成申报,超过期限的,税务机关原则上不予办理。
  (二)申请附送资料不齐全的,税务机关应及时通知其在15日内补报,超过期限仍未补报或补报资料仍不符合要求的,税务机关可拒绝受理。
  (三)税务机关应在12月底前完成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告之纳税人。
  九、审批权限及备案要求
  (一)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且总机构申请提取管理费金额达到2000万元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总机构可直接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申请。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由市局负责审批,总机构直接向市局提出申请:
  1.凡总机构在我市,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有不在我市管辖范围的;
  2.凡审批总机构申请提取管理费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3.市属国有总机构(总公司)申请提取管理费的。
  (三)除上述以外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问题,均由总机构所在地区县地税局、分局负责审批,总机构直接向所在地区县地税局、分局提出申请。
  (四)各区县、分局填写《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情况统计表》(表样附后)并于每年1月15日前报送市局。
  十、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申请表(表一)
(   年度)

申请单位名称:(公章)

┌──────────┬───────────────────┐
│单位名称:     │税务登记号:             │
├──────────┼───────────────────┤
│计算机代码:    │联系电话:              │
├──────────┼───────────────────┤
│所在省市(区县)  │财务负责人::            │
├──────────┴───────────────────┤
│地址及邮编:                        │
├─────┬────────────────────────┤
│申请收取管│资格条件:                   │
│理费   │                        │
│     │上年收取管理费额度: 万元,          │
│     │ 本年总机构各项经营及非经营性收入: 万元, 预计 │
│     │当年开支额度: 万元              │
│     │计划收取数 :       万元     预计销售│
│     │收入增长幅度  %, 预计利润增长幅度  %    │
│     │向下属企业(分支机构)收取管理费比例:     │
├─────┼────────────────────────┤
│主管税务机│                        │
│关    │                        │
│审批意见: │                        │
│     │年 月  日(公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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