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提取管理费的总机构应在每年11月底前完成申报,超过期限的,税务机关原则上不予办理。
(二)申请附送资料不齐全的,税务机关应及时通知其在15日内补报,超过期限仍未补报或补报资料仍不符合要求的,税务机关可拒绝受理。
(三)税务机关应在12月底前完成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告之纳税人。
九、审批权限及备案要求
(一)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且总机构申请提取管理费金额达到2000万元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总机构可直接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申请。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由市局负责审批,总机构直接向市局提出申请:
1.凡总机构在我市,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有不在我市管辖范围的;
2.凡审批总机构申请提取管理费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3.市属国有总机构(总公司)申请提取管理费的。
(三)除上述以外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问题,均由总机构所在地区县地税局、分局负责审批,总机构直接向所在地区县地税局、分局提出申请。
(四)各区县、分局填写《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情况统计表》(表样附后)并于每年1月15日前报送市局。
十、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申请表(表一)
( 年度)
申请单位名称:(公章)
┌──────────┬───────────────────┐
│单位名称: │税务登记号: │
├──────────┼───────────────────┤
│计算机代码: │联系电话: │
├──────────┼───────────────────┤
│所在省市(区县) │财务负责人:: │
├──────────┴───────────────────┤
│地址及邮编: │
├─────┬────────────────────────┤
│申请收取管│资格条件: │
│理费 │ │
│ │上年收取管理费额度: 万元, │
│ │ 本年总机构各项经营及非经营性收入: 万元, 预计 │
│ │当年开支额度: 万元 │
│ │计划收取数 : 万元 预计销售│
│ │收入增长幅度 %, 预计利润增长幅度 % │
│ │向下属企业(分支机构)收取管理费比例: │
├─────┼────────────────────────┤
│主管税务机│ │
│关 │ │
│审批意见: │ │
│ │年 月 日(公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