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竣工清税的申报期限。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办理全部竣工结算手续后,凡销售面积达到可销售总建筑面积比例85%(含)以上的项目,不论是否已预缴税款,均须在办理全部竣工结算手续后2个月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直接办理清算税款手续,对逾期未办理清算税款手续的,税务机关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房产再出售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说明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商品房,已使用(包括自用、出租等)年限在一年以上再出售的,应按照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政策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不再列入该项目土地增值税的可销售总建筑面积范围,在清税计算销售比例时予以扣除。
  七、关于污染扰民搬迁企业减免土地增值税审批权限的调整
  从2006年1月1日起,对污染扰民搬迁企业减免土地增值税事项,由各局负责审批,不再报市局审批。纳税人按规定提供相关减免税申请资料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照土地增值税减免税的相关规定,认真审核减免税资料,切实保证审批工作质量。
  八、关于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
  鉴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工作难度较大,政策性强,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的管理,各局宜指定一个税务所集中负责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纳税评估部门负责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管理工作,税政部门负责提供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政策支持工作。各局应结合本局的实际情况,制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和规程。
  九、本通知发布以前制定的文件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附件:1.商品住房建筑面积情况明细表
  2.商品住房建筑面积情况明细表(附表)

  二00五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1:
商品住房建筑面积情况明细表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