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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二条、第五条”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5〕557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文件精神,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解决征管工作中的实际问题,现就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普通标准住宅的标准确认
  对土地增值税政策中普通标准住宅的确认,依照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定期公布的北京市普通住房的标准执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项目清算时,普通标准住宅的价格应按当期同级别土地上的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确定。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的调整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预售的商品住房,自2006年1月1日以后发生预缴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凡单栋号内户平均建筑面积超过140平方米以上的,一律按0.5%的预征率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于140平方米(含)以下的不予预征土地增值税。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前年度的开发项目按原政策规定应预缴税款或不预缴税款的,不再进行调整,一律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关于商品住房预征土地增值税的面积确认
  开发建造并出售商品住房的纳税人,应在办理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手续的同时,根据税务机关要求填写《商品住房建筑面积情况明细表》和《商品住房建筑面积情况明细表(附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据以判定是否预征土地增值税。
  除已被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为普通标准住宅之外的商品住房,纳税人均须在2006年3月底前填报《商品住房建筑面积情况明细表》。
  四、关于确认普通标准住宅的政策衔接
  凡在2005年12月31日(含)以前建造的商品房已经税务机关确认为普通标准住宅的,仍按原政策执行。自2006年1月1日起,税务机关不再事先进行普通标准住宅的确认工作,待办理项目清税手续时一并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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