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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2.免费提供教科书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此项经费按有关政策规定,不下拨盟市,教科书由自治区统一组织政府采购。
  3.补助寄宿生所需资金,由盟市和旗县两级财政共同分担,具体分担比例,由盟市根据所辖旗县财力状况确定。
  4.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按照财力状况分盟市确定,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由中央财政和呼、包、鄂三市财政按5∶5的比例共同承担,其他盟市由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共同承担。
  三、实施步骤
  (一)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从2006年春季开学起,分年度逐步实施。
  (二)2006年,对纳入实施范围的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同时对纳入实施范围的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安排公用经费补助资金,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启动全区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资金保障新机制。
  与此同时,各盟市、旗县要按照新标准补助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费。财力困难地区实施本方案制定的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一步到位确有困难的,可采取分年度、按比例增长的方式实施,但起始年度补助标准,每生每天小学生不得低于0.5元、初中生和特教生不得低于0.7元,各地最迟于2011年年底前达到新的补助标准。
  (三)2007年,在2006年实施新机制的基础上,针对各地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
  (四)2008年,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将安排资金用于进一步扩大免费教科书覆盖范围。
  (五)2009年,国家出台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自治区制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低于基准定额的差额部分,当年安排50%,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照上述确定的公用经费分担比例共同承担。
  (六)2010年,全区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公用经费拨付标准,按照国家制定的基准定额执行。
  (七)城市义务教育也应逐步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具体实施方式由盟市确定,所需经费由盟市承担,其中,进城务工农牧民子女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与所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政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所需免杂费和免费教科书资金,仍由自治区承担,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所需资金仍由盟市和旗县按上述比例共同承担。
  四、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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