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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保障政策的主要内容。
  1.全部免除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2.在免除学杂费的同时,加大对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的投入力度,提高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
  3.建立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使农村牧区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纳入经常化、制度化轨道,保证中小学校舍维修有稳定的资金来源。
  4.巩固和完善农村牧区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各地要按照现行体制,确保农村牧区中小学教师工资按照国家标准按时足额发放。对财力不足、发放农村牧区中小学教师工资确有困难的旗县,自治区将继续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自治区财政对农村牧区中小学教师工资转移支付数额的通知》(内财教〔2001〕662号)精神,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给予适当支持。
  (二)保障范围、对象和经费核拨标准。
  1.保障范围。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旗县所在地(不含县级市和市辖区)及所辖镇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农、牧、林场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殊教育学校。
  2.保障对象。
  (1)对纳入保障范围的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并按规定的标准核拨公用经费。
  (2)对纳入保障范围的贫困家庭学生和特殊教育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3)对纳入保障范围的中小学校核拨校舍维修改造资金。
  3.保障经费核拨标准。
  (1)免杂费经费。小学生每生每年:旗县所辖镇150元,农村牧区12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旗县所辖镇190元,农村牧区160元;特殊教育学生每生每年190元。
  (2)免费提供教科书经费。每生每学年:小学生70元,初中生140元,特殊教育学生70元。
  (3)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对贫困家庭寄宿生补助住宿费改为补助生活费,补助标准由原每生每年40元― 100元,提高到300元―450元。
  (4)公用经费。每生每年:小学生110元,初中生130元,特殊教育学生130元。
  (5)校舍维修改造经费。根据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在校生人数和校舍生均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造价等因素,分盟市测定每年校舍维修改造资金。
  (三)资金来源和资金供给。
  按照国家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相关规定,实行以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投入为主,盟市财政和旗县财政适当负担的供给原则。各级财政的分担政策是:
  1.免杂费和公用经费所需资金,按照财力状况分盟市确定,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由中央财政和呼、包、鄂三市财政按8∶2的比例分担,其他盟市由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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