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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切实维护经济困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工作的意见

  三、建立对口工作联系制度,为经济困难当事人维权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我市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确定如下对口工作联系单位: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北京市公安局看守所关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在公诉阶段的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指定的刑事辩护案件,受理以上法院受理的提起公诉案件中经济困难的被告人的法律援助申请,按照《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为以上法院决定提供司法救助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各区县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本区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分(县)局涉案当事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分局、燕山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机场分局、公交分局、西站分局、清河分局由各办案单位向提请批准逮捕的检察机关所在地区(县)法律援助中心送达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援助申请。各对口联系单位要加强联系沟通,相互配合,保证各个工作环节的有效衔接,在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人员)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对其复制必要相关材料的费用应当予以减收或免收,为维护经济困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四、成立北京市法律援助工作协调指导小组,研究建立维护经济困难当事人合法权益工作的长效机制
  为了统一协调指导全市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工作,研究建立维护经济困难当事人合法权益工作的长效机制,组建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司法局组成的北京市法律援助工作协调指导小组,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常设于北京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指导处,通过经常性工作联系,共同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
  附件:
  1、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略)
  2、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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