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切实维护经济困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工作的意见
(2006年2月13日 京司发[2006]25号)
市第一、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市检察院第一、二分院、各区县人民检察院,各公安分(县)局,各区县司法局:
为了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司发通[2005]77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司发通[2005]78号),进一步完善我市公、检、法、司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切实维护经济困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法律援助条例》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经协商研究,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维护经济困难当事人合法权益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强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工作,维护经济困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创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是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
宪法原则和保障司法人权的具体体现,是党和政府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重要举措。各级政法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发挥主观能动性,有效组织开展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工作,保障经济困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目标的实现。
二、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把维护经济困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工作落到实处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这两个文件明确了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的衔接,明确了在刑事诉讼中必须保障经济困难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并进一步明确了公、检、法、司在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工作中的职责,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文件内容,领会文件精神,把各项要求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