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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0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0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浙劳社老〔2005〕184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单位:

  为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分享社会发展成果,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全省企业(包括行业单位)中,凡200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和按国发〔1978〕104号、浙劳险〔1993〕185号、浙政〔1997〕15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

  全省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按月人均50元的标准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并实行“双挂钩”办法,具体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 退休(退职)人员按月人均25元乘以2004年各市职工平均工资与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确定月调整标准。据此,各市第一部分月调整标准为:

  杭州市31元   宁波市28元   台州市27元

  金华市25元   丽水市25元   绍兴市24元

  舟山市24元   湖州市24元   衢州市24元

  嘉兴市23元   温州市21元

  第二部分 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长短分档确定月调整标准。具体标准为: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增加15元;缴费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增加20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25年的增加25元;缴费年限满25年不满30年的增加30元;缴费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增加35元;缴费年限满35年不满40年的增加40元;缴费年限满40年及以上的增加45元。

  退职人员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增加10元;缴费年限满15年不满25年的增加15元;缴费年限满25年及以上的增加20元。

  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作缴费年限。对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计发退休费的退休人员,仍以连续工龄作为划档依据。

  三、有关人员的待遇处理

  (一)执行“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调整,按退休(退职)时计发基本养老金所确定的系数,分别乘以“双挂钩”的调整额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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