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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四条 代建工作的开展,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专业化、市场化原则。
  第五条 省政府成立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省属非经营性代建项目的组织和协调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有关部门依照现行职责分工和程序对代建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代建项目可以实行全过程代建,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直至工程保修期结束有关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也可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实行前期工作代理或建设实施代建。
  第八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行使项目建设管理职责。

第二章 代建单位的基本条件

  第九条 代建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具备独立履约能力;
  (二)具有总承包资质、或甲级工程设计资质、或甲级监理资质、或综合甲级工程咨询资质、或一级房地产开发资质;
  (三)具有与开展项目代建工作相适应的资产;
  (四)具备相应的建设管理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能力;
  (五)具有与工程建设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的经验。
  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会省财政、建设行政主管等部门制定代建单位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明确代建单位的条件以及招标的操作程序和具体办法。
  第十一条 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与代建项目投标:
  (一)已被行政或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
  (二)企业出现严重的信用和信誉危机又未能提供相应担保的;
  (三)近3年发生过重大建设项目责任事故的;
  (四)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职责与分工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订项目代建制的有关政策,负责代建项目的综合协调和投资管理;并会同省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议书提出审查意见报省政府审定,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概算,审核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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