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扶持资助老年福利服务机构的意见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5〕1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
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建管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劳动保障局、市供电局《关于扶持资助老年福利服务机构的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关于扶持资助老年福利服务机构的意见
(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建管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劳动保障局、市供电局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为推进我市社会养老事业的发展,调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积极性,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有关通知精神,现提出我市扶持资助老年福利服务机构意见如下。
一、老年福利服务机构建设
(一)各县(市、区)要将老年福利服务机构及床位数作为社会发展的指导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基本建设计划中统筹安排社会福利设施建设。
(二)老年福利服务机构建设用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划拨供地;应采用有偿方式供地的,在地价上给予适当优惠,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按照国家规定收取;属于新增建设出让土地的,土地出让金按照评估确认地价的80%收取;属于盘活存量土地的,土地出让金按照评估确认地价的20%收取。
(三)各县(市、区)在制定城镇居住区规划时,无论是新区建设还是旧区改造,都应将老年人福利服务设施纳入公共设施进行统一规划。城镇人口不足6万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要设立一处老年人综合福利服务中心,同时附设一处可容纳30-50名老人的养老院;城镇人口超过6万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则要按上述要求增设新的老年人综合福利服务设施。每个社区(村)要建设一处星光老年之家。老年人社会福利服务设施要尽可能建在靠近社区(村)、交通便利、环境良好的区位,要严格按照规划和老年人福利机构建设、建筑标准及规范施工,建成后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市、县(市、区)政府对此项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酌情给予减免。
(四)对老年社会福利服务机构及其提供的福利性服务、兴办的第三产业,单位和个人对老年社会福利服务机构的捐赠,国家给予税收优惠政策的,按照国家税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