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苏州市技能大师(名师)工作室
成果奖评选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苏府办〔2005〕16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鼓励技能大师和名师潜心技术创新、悉心传授技艺,让宝贵的高技能人才资源充分发挥作用,加快我市高技能人才的培养步伐,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05年起开展“技能大师(名师)工作室成果奖”评选奖励工作。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苏州市技能大师(名师)工作室成果奖评选奖励试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苏州市技能大师(名师)工作室
成果奖评选奖励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技能大师和名师潜心技术创新、悉心传授技艺、专心攻关、热心带徒,让宝贵的高技能人才资源充分发挥作用,从而进一步继承和弘扬吴地工匠文化,加快培养现代高技能人才,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重要的人才支撑,结合苏州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的“技能大师(名师)工作室”,是指经市委宣传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文化广播电视管理局及有关部门联合评定并颁发铭牌的技能大师(名师)工作室。
第三条 成立市技能大师(名师)工作室成果奖评审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任组长,市委宣传部、市人才办、市财政局、市文化广播电视管理局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专家组成。评审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成果奖评审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四条 “技能大师(名师)工作室成果奖”的评选条件主要有:
(一)创新创优方面:进行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取得较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利用所掌握的绝技绝活,用于实际生产与经营,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开发研制或创作有价值的新产品、新作品等。
(二)技术攻关方面:在科研、生产中攻克技术难关;对技术难题进行技术会诊,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提高生产效率;在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引进和使用上取得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