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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第四章 申请与保障金的发放

  第十九条 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户主通过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向所在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村(居)委会受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委托,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核实,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并将经核实的申请人情况和民主评议结果进行公示。公示3日后无异议的,由所在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发给《大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审查后连同其他证明材料一并报县(市)区民政局。

  (三)县(市)区民政局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村(居)委会将批准结果在申请人居住地进行公告,公告3日后无异议的,发给《大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等相关证件;有异议的,由县(市)区民政局核实处理。

  第二十条 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可随时提出申请,县(市)区民政局按季度审批。申请人从被批准当季度起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应在每年的6月、12月末前,通过所在地村(居)委会向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书面报告上半年或全年家庭收入情况,符合条件的,应提出继续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村(居)委会、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和人员变化情况进行核查,根据核查情况调整保障标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能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一)家庭年人均收入虽然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达到或高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能够维持基本生活的;

  (二)具有劳动能力,但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动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三)有机动车辆(用于补偿残疾人功能性缺陷的代步机动车除外)的;

  (四)3年内自建住房、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住房的;

  (五)一年内购买价值超过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5倍的非生活必需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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